「公開」與「新穎性」
博碩士的學位論文的撰寫、口試、以及論文投稿期刊、研討會等,都是本校師生經常從事的學術活動。但是要將學位論文、或是期刊論文裡所揭露的技術提出專利申請,必須注意專利法規裡的一些限制,稍有不慎就可能損及自己的權益。 一件創作至少須符合專利三要件,也就是「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才有獲得專利的可能,其中又以新穎性最具決定性的影響。任何發明一旦已「公開」便有可能導致新穎性之喪失而無法取得專利。依我國專利法規,一創作如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原則上即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這些公開不限於發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也不限於透過任何語言或形式(包括書面印刷、電子檔案、網頁發佈、口頭說明、實體展示等)。 以下將學位論文、期刊論文會被視為已經公開、或是尚未公開的情形,整理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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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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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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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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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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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不論透過紙本或電子形式投稿,由於不是對不特定人揭露,所以視為「尚未公開」)。 |
一種常見的錯誤是,學位論文的電子全文有設定若干年才開放閱覽、下載,但論文紙本卻未事先辦理「延後公開」,因此仍然喪失了新穎性而不知。有關學位論文的紙本與電子全文如何辦理延後公開以保持新穎性,請參考「檔案下載」裡的學位論文紙本延後公開說明文件及範本。 |
「新穎性寬限期」
我國專利法規對於基於學術上的因素而將創作公開者給予一定的禮遇或寬限期間,這就是所謂的「新穎性寬限期」。我國專利法第22條即有規定,因「研究、實驗者」致發明「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得在事實發生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而沒有喪失新穎性的問題。因此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或期刊論文如有前述的已經公開的情形,可視為是因研究、實驗而公開,而在公開之後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可以適用寬限期之規定。
其他國家大多亦有新穎性寬限期之規定,但須注意適用標準寬嚴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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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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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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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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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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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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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第24條中說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
註: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中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國務院各部委或者全國性學會委托或者以其名義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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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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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說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12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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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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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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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公約第55條規定,發明在申請前的揭露僅在下列情況下視為無損於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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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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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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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第3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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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看來,不論是申請中國或歐盟專利,
換言之,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等一旦公開,幾乎都一定無法再提出中國或歐盟專利的申請。 |